劳动防护用品
- 编辑:zxb 修改时间:2010-10-28 10:14:5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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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要:个人防护装备(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就是人在生产和生活中为防御物理(如噪声、振动、静电、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物体打击、坠落、高温液体、高温气体、明火、恶劣气候作业环境、粉尘与气溶胶、气压过高、气压过低)、化学(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生物(细菌、病毒、传染病媒介物)等有害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 个人防护装备(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就是人在生产和生活中为防御物理(如噪声、振动、静电、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物体打击、坠落、高温液体、高温气体、明火、恶劣气候作业环境、粉尘与气溶胶、气压过高、气压过低)、化学(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生物(细菌、病毒、传染病媒介物)等有害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劳动防护用品一般是指用于生产活动的个人防护装备。1991年,我国开始对部分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列入许可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称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前有20种产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使用一直得到国家的重视。自1963年以来,国家劳动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国家经贸委等分别或联合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定点经营的通知》、《劳动防护用品选择规则》、《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通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规定。目前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由于这些法规的制定,使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有法可依,保证使用者得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直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防护性装备。按其防护部位可大略分为:头部防护用品、呼吸性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力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护肤品等。也可按照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防止伤亡事故,称为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如防火隔热、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防冲击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冲击眼护具)、绝缘防静电用品、防机械外伤劳动防护用品(防刺、割、绞、磨损的服装、鞋、手套等)、防酸碱劳动防护用品等。另一类是用于预防职业病,称劳动卫生护具,如防尘用品(防尘、防微粒口罩等)、防毒用品(防毒面具、防毒衣等)、防放射性用品、防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等。还有一些防护用品兼有防止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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