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天津“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后,引起了全國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重視。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特性,危險性較大。一旦使用不當,極易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后果十分嚴重。那么如何經營危化品及使用安全知識呢?希望大家提高對危險化學品的認識,掌握基本安全常識及個人防護知識,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
危險化學品生產須知
前言:任何企業生產危險化學品,必須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門面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3、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4、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5、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危險化學品經營須知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實行許可制度。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都有著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對于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售轉讓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以下處罰。
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2)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4)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5)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使用須知
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都要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2、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57號)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提前做好預防措施,配置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防化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