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及時了解、掌握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早期發現職業病危害,及時采取防護措施,消除或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是職業病二級預防中的關鍵環節。只有通過日常監測,用人單位才能及時了解、掌握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是用人單位自身職業病防治管理義務之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規范,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確定日常監測點、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率(次),建立監測系統,建立監測儀器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和監測結果統計公布報告制度等,設立專人負責監測的實施和管理,對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動態觀察,及時發現、處理職業病危害隱患。用人單位應當切實落實有關監測管理制度,確保監測系統時刻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目的是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全面的檢測,在對檢測結果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濃度或強度)、防護措施及其效果進行評價,確定危害類別,為工作場所分類管理、職業病危害治理、職業病診斷鑒定和衛生行政部門執法提供依據。定期檢測、評價必須由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其檢測、評價結論應當保證客觀、公正。檢測、評價結果必須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和向勞動者公布。
(3)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機構的資格條件包括:
1)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如各級職業病防治機構等;
2)必須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科學、準確,不得弄虛作假。
(4)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消除或減少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因此,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