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要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更新、報廢等環節的管理,監督并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要求佩戴和使用。
2、提供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也不得購買、使用超過使用期限或者質量低劣的產品,確保防護用品在緊急情況下能發揮其特有的效能。
3、在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中,要防止發生以下情況:
(1)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系好安全帶發生墜落。
(2)從事電工作業(或手持電動工具)不穿絕緣勞保鞋發生觸電。
(3)在車間或工地不按要求穿工作服,穿裙子或休閑衣服;或雖穿工作服但穿著不整,敞著前襟,不系袖口等,造成機械纏繞。
(4)長發不盤入工作帽中,造成長發被機械卷入。
(5)不正確戴手套。有的該戴不戴,造成手的燙傷、刺破等傷害。有的不該戴而戴,造成卷住手套帶進手去,甚至連胳膊也帶進去的傷害事故。
(6)不及時佩戴適當的護目鏡和面罩,使面部和眼睛受到飛濺物傷害或灼傷,或受強光刺激,造成視力傷害。
(7)不正確戴安全帽。當發生物體墜落或頭部受撞擊時,造成傷害事故。
(8)在工作場所不按規定穿用勞保鞋,造成腳部傷害。
(9)不能正確選擇和使用各類口罩、面具,不會熟練使用防毒護品,造成中毒傷害。
在其他需要進行防護的場所,如噪聲、振動、輻射等,也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從而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