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員工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其存在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達成用工協議、彼此存在勞動關系。也正因如此,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具有勞動者的身份,應當與正式職工一視同仁。公司無權借口你是試用期員工而剝奪或限制你的合法權益。
我國《勞動法》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此外,《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可見,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必須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包括勞動場所和設備、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
公司聘你為木材電鋸工,就有義務免費向你發放防護眼鏡和手套等防護用具,以保障你在勞動過程中免受傷害。公司讓你自理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違法。根據《勞動法》第92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的規定,你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