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作出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個人使用勞保防護用品,提供的勞保用品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責任主體,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者,應該切實落實好個體防護用品的管理。在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框架下,生產經營單位的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工作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設立管理部門,落實相關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由安全與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承擔個體防護用品的主要管理職能,同時,該項工作還涉及到質量、物資、財務、工會等多個相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審核和使用情況監督、采購計劃、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選擇及資格審定、勞動防護用品進廠驗收、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和發放等工作,劃分到各個相關部門,并將責任落實到人。
制訂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可包括以下內容:個體防護用品管理部門、人員,需要配備個體防護用品的工種,發放個體防護用品的種類與周期,從業人員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的培訓、維護保養辦法等。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可以企業標準的形式或作為企業的一項制度,由企業的最高管理者簽定、施行。
作業場所危害因素辨識
在選擇個體防護用品前,需要對作業場所的主要危害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了解危害的性質、危害因素的強度,并確定危害因素可接受的水平,以確定個體防護用品的性能、要求。
確定個體防護用品的種類
GB11651-1989《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規定了根據作業的性質,生產經營單位需要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的種類。《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規定了116種典型工種對應所需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GB/T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則根據有害環境、作業狀況以及作業人員頭面部特征等推薦了選擇呼吸防護用品的方法,并對呼吸防護用品的使用與維護給予指導。
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識別、危害辨識的基礎上,根據本單位作業場所的危害情況以及危害程度,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上述標準,選擇個體防護用品,確定不同作業類別需要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的種類。對于呼吸防護用品,可根據GB/T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選擇防護用品的類型。
選擇勞動用品供應商
在確定了需要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的種類之后,就需要進一步選擇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廠家或者品牌。
為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我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3證制度,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除了應具有《生產許可證》外,應按照產品所依據的標準對產品進行自檢,并出具《產品合格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出廠前,應接受地方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抽檢,檢驗機構按批量配給《安全鑒定證》。
目前,我國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有: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電焊面罩、護目鏡、防靜電導電安全鞋、防塵口罩、阻燃防護服、防酸服、防靜電服、耐酸堿鞋等19種。選購時應注意選擇3證齊全的廠家生產的防護用品。
培訓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勞保用品
使用者必須了解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限制、正確的使用方法、正確的佩戴方法及必要的保養方法。使用呼吸防護用品前,應認真檢查各連接部位是否有損壞,檢查氣密性,以及與佩戴者的適合性、舒適性。
對于危害嚴重的作業場所,由于個體防護用品在現場使用的過程中會沾染有害物質,若穿戴不當可能帶來新的污染,對人員健康造成危害,因此,需要對其穿脫順序進行規定。
存在顆粒性致病因子(有毒有害的塵、煙、霧,放射性塵埃、病原微生物等)的場所,穿脫防護用品的順序為以下兩個方面。
穿戴順序:首先檢查呼吸防護用品的氣密性、配戴呼吸防護用品,然后戴帽子或頭罩、眼罩,穿防護服、防護鞋(鞋套),最后戴防護手套。
脫去順序:首先去掉眼罩,放入消毒液中,然后脫去手套(脫的過程中手不能觸摸到手套的外表面)、防護服、帽子、鞋(或鞋套),最后去掉呼吸防護用品。
從業人員個體防護用品使用的監督
為保證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需要對其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有些危害因素嚴重的企業,將防護用品使用的監督工作交由生產班組負責人,并將是否使用個體防護用品作為安全生產的一項考核指標,與作業人員的收入掛鉤,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個體防護用品的維護與保養
要經常組織對防護用品進行清潔、檢查和維護,使防護用品處在可以安全有效的使用狀態下。
個體防護用品的報廢與更換
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應考慮腐蝕作業程度、受損耗情況以及耐用性能等情況。在下列情況下,個體防護用品應作報廢處理。
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在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