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條件存在著各種職業性有害因素,它們對健康的不良影響,統稱為職業性損害。
不良勞動條件中存在的能產生職業性損害的諸多因素,統稱為職業性有害因素。
一、職業性有害因素及其來源
職業性有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下列三類:
(一)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
(1)有毒物質:如鉛、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機磷農藥等;
(2)生產性粉塵:如矽塵、石棉塵、煤塵、有機粉塵等;
2.物理因素
(1)異常氣象條件:如高溫、高濕、低溫;
(2)異常氣壓:如高氣壓、低氣壓;
(3)噪氣、振動
(4)非電離輻射:如可見光、紫外線、紅外線、射頻輻射、激光等;
(5)電離輻射:如X射線、γ射線等;
3.生物因素 如附著于皮毛上的炭疽桿菌、醫務工作者可能接觸到的生物傳染性病源、微生物等。
(二)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勞動組織和制度不合理,勞動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緊張;
3.勞動強度過大或生產定額不當醫`學教育網整理,如安排的作業與勞動者生理狀況不相適應等;
4.個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如視力緊張等;
5.長時間處于某種不良體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三)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環境中的因素醫學教育`網整理,如炎熱季節的太陽輻射;
2.廠房建筑或布置不合理,如有毒工段與無毒工段安排在一個車間;
3.由不合理生產過程所致環境污染。
在實際生產場所中,往往同時存在多種有害因素并對勞動者的健康產生聯合作用。
二、職業性損害
職業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種職業性損害,包括工傷和職業性疾患。職業性疾患包括職業病和工作有關疾病兩大類。
(一) 職業病
當職業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體的強度與時間超過一定限度時,人體不能代償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質性病理改變,從而出現相應的臨床征象,影響勞動能力,這類疾病通稱為職業病。
(二) 法定職業病
醫學上所稱的職業病是泛指職業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而在立法意義上,職業病卻具有一定的范圍,即指政府所規定的法定職業病醫學教育`網整理。根據我國政府的規定,診斷為法定職業病的必須向主管部門報告。且凡屬法定職業病的患者醫`學教育網整理,在治療和休息期間及在確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均應按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予勞保待遇。有的國家對患職業病的工人,給予經濟上的補償,故也稱為需賠償的疾病。
1987年衛部頒布了修改后的職業病名單共有9大類、99項、104種。同時還制訂了《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職業病報告辦法》、《塵肺病防治條例》等。
(三) 工作有關疾病
工作有關疾病與職業病有所區別。從廣義講,職業病是指與工作有關的,并直接與職業性有害因素有因果聯系的疾病。而工作有關疾病則具有三層意義:① 職業因素是該病發生和發展中的許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的病因;② 職業因素影響了健康,從而促使潛在的疾病顯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程;③ 通過改善工作條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緩解。
三、職業病的預防
第一級預防是使勞動者盡可能不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
第二級預防為早期發現病損,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級預防是對已得病者,作出正確診斷,及時處理。